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9833号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反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斌阳。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少娟。系公司员工。被告李国帅,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被告薛利峰,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帅、薛利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由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尚洛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