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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9833号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国帅、薛利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国帅,薛利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9833号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反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斌阳。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少娟。系公司员工。被告李国帅,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被告薛利峰,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帅、薛利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由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尚洛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