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2**民初3104号
原告:厦门威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云洋路106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12200043297。
法定代表人:苏永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密、俞琳林,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浩辰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合成革产业园3号地块(仙阳镇三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69438946X9。
法定代表人:张万武。
原告厦门威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浩辰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厦门威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威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威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威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宋 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洪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