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5133号

冯晓军与黄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晓军,黄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民初5133号

原告:冯晓军,东台市睿创装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嵘,居民。

原告冯晓军与被告黄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晓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晓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黄嵘立即向冯晓军偿还借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嵘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3日,黄嵘以用钱为由向冯晓军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冯晓军多次向黄嵘催要欠款,黄嵘一直未能归还。黄嵘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冯晓军提供的黄嵘出具的借条一份,结合冯晓军的庭审陈述,能够证实黄嵘向冯晓军借款2000元的事实。冯晓军要求黄嵘归还借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黄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因其不到庭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冯晓军支付借款本金2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翟玉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