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5民初1037号

深圳市安科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安科达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5民初1037号原告深圳市安科达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鹏程,礼泉县药王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科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安科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科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深圳市安科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曼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