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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2482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安某,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482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安某

被告:安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预交300元,其余缓交),实际收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剩余2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长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