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482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安某
被告:安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预交300元,其余缓交),实际收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剩余2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长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