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639号
原告:冯会亮,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原告:方璀,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汉族,住伊川县。
被告:赵旭东,男,2000年1月22日,汉族,住伊川县。
法定代理人:赵七宾,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赵旭东之父。
原告冯会亮、方璀诉被告赵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会亮于2016年9月6日以与被告赵旭东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旭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会亮、方璀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旭东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会亮、方璀撤回对被告赵旭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赵旭东、方璀承担。
审判员 谢慧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瑛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