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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2639号

冯会亮、方璀等与赵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会亮,方璀,赵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639号

原告:冯会亮,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原告:方璀,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汉族,住伊川县。

被告:赵旭东,男,2000年1月22日,汉族,住伊川县。

法定代理人:赵七宾,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赵旭东之父。

原告冯会亮、方璀诉被告赵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会亮于2016年9月6日以与被告赵旭东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旭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会亮、方璀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旭东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会亮、方璀撤回对被告赵旭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赵旭东、方璀承担。

审判员  谢慧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瑛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