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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5825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与张现碧、陈隆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现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陈隆金,邓红,代洪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5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现碧,女,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91号1栋1-1。

负责人:陈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宝,男,汉族,1985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作祥,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

被告:陈隆金,男,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审

被告:邓红,女,汉族,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

被告:代洪均,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张现碧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原审被告陈隆金、邓红、代洪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现碧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现碧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现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0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上诉人张现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胥 庆

代理

审判员 向 川

代理

审判员 乔小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刚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