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3445号
原告:尹涛,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杨飞,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灵武市钰铜私房菜馆,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负责人马学萍,菜馆个体经营者。
原告尹涛与被告灵武市钰铜私房菜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尹涛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176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原告一直在被告处任凉菜师,被告欠原告工资17643元未付,并于2016年7月31日出具欠条一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灵武市钰铜私房菜馆主体不存在。
原告尹涛起诉被告灵武市钰铜私房菜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芮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