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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申138号

薛本松与田密、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薛本松,田密,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3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本松,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密,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一审

被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该公司总经理。一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代表人:李卫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万结,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薛本松与被申请人田密及一审被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本松申请再审称:(一)事故发生时豫Q×××××号轿车是由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李果驾驶,非原一、二审认定的禹征驾驶;(二)事故发生后,禹征为逃避责任,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原一、二审判决所依据的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泌公交认字(2012)第4128220072号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程序违法,不应采纳作为定案依据;(四)原一、二审均未对豫Q×××××号轿车实际驾乘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导致对关键事实的错误认定。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事故发生时豫Q×××××号轿车是由李果驾驶及事故发生后禹征破坏、伪造现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理由,由于申请人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申请在审称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该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禹征通过目击证人报警,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现场进行勘验,作出泌公交认字(2012)第4128220072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程序违法,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均未对豫Q×××××号轿车实际驾乘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经查,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向我院申请鉴定,但由于事故现场不存在,事故车辆已经拆解,无鉴定的条件。申请人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薛本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薛本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董卓亚

代理

审判员  刘江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帅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