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4143号
原告:姜碧涛,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许杨剑,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文涛,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海滨,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被告儿子。本院受理原告姜碧涛诉被告汪海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碧涛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碧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碧涛撤回对被告汪海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姜碧涛负担。
审 判 长 梁 梅
人民陪审员 严伟琦
人民陪审员 黄凤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