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民初4143号

姜碧涛与汪海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碧涛,汪海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4143号

原告:姜碧涛,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许杨剑,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文涛,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海滨,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被告儿子。本院受理原告姜碧涛诉被告汪海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碧涛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碧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碧涛撤回对被告汪海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姜碧涛负担。

审 判 长  梁 梅

人民陪审员  严伟琦

人民陪审员  黄凤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