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013号
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北路236号上海城会所。企业非法人:夏雨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辉,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雪飞,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被告何雪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