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474号原告孙彦军,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彬瑞,女,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军与被告李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孙彦军提供的被告李彬瑞的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李彬瑞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孙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0元退回原告孙彦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春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