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249号
原告:彭春艳,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吴明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真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0号16-9,组织机构代码66086355-7。法定代表人吴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旭红,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春艳与被告重庆真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春艳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春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春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彭春艳负担。
审判员 牟传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祥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