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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011号

彭红梅与唐立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红梅,唐立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彭红梅。被执行人唐立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督9号支付令,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立吾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2658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梁治义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