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2行审364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朱志成,局长。被执行人张福友。被执行人赖国忠。被执行人林良平。被执行人赵建荣。被执行人赖小龙。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住规建罚[2015]20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张福友、赖国忠、林良平、赵建荣、赖小龙履行缴纳罚款1189790元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回要求执行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乐住规建罚[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内容的申请。
审 判 长 吴亦贝
审 判 员 麻乐加
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