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926号
原告:李常花,女,汉族,应县金城镇人。
被告:赵振全,男,汉族,应县人。
被告:姚娥英,女,汉族,应县人。
原告李常花诉被告赵振全、姚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李常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常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李常花负担。
审判员 李万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