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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民初926号

李常花与赵振全、姚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常花,赵振全,姚娥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926号

原告:李常花,女,汉族,应县金城镇人。

被告:赵振全,男,汉族,应县人。

被告:姚娥英,女,汉族,应县人。

原告李常花诉被告赵振全、姚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李常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常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李常花负担。

审判员  李万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