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465号原告杨聚平。被告李爱栋。被告赵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聚平与被告李爱栋、赵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聚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聚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聚平负担。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宝玉 来源:百度搜索“”
杨聚平与李爱栋、赵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465号原告杨聚平。被告李爱栋。被告赵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聚平与被告李爱栋、赵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聚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聚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聚平负担。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宝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