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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1465号

杨聚平与李爱栋、赵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聚平,李爱栋,赵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465号原告杨聚平。被告李爱栋。被告赵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聚平与被告李爱栋、赵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聚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聚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聚平负担。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宝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