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终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灯塔市红多纳婚庆策划会馆。经营者:戴金柱。
上诉人张强因与被上诉人灯塔市红多纳婚庆策划会馆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民初00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法院专递方式按上诉人张强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因上诉人张强拒收被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据此,应视为上诉人张强已收到开庭传票。因上诉人张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张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
审判员 孙丽杰
代理
审判员 张连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侯是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