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琴,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于利,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媛媛,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召文,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海江,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俊伟,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洪朋,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洪海,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利、王媛媛、孟召文、陈海江、胡俊伟、董洪朋、张洪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明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兆涛
审 判 员 张晓光
代理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 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