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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571号

陈丰寿与胡云高、唐华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丰寿,胡云高,唐华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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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附件:机密程度:字第号印发数量:年月日封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571号

原告:陈丰寿,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柳清,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云高,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唐华颍,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号。

负责人:杨松柏,总经理。

原告陈丰寿诉被告胡云高、唐华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丰寿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丰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丰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59元,由原告陈丰寿负担。

审 判 长 梁       国       锋

人民陪审员 许              峰

人民陪审员 王              旭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丹红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902民初571号

原告:陈丰寿,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柳清,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云高,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唐华颍,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22号。

负责人:杨松柏,总经理。

原告陈丰寿诉被告胡云高、唐华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丰寿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丰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丰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59元,由原告陈丰寿负担。

审判长梁国锋

人民陪审员许峰

人民陪审员王旭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丹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