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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556号

康乐与许文静、许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乐,许文静,许宁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康乐,男,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文静,女,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宁,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

原告康乐诉被告许文静借贷纠纷一案,(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00744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4日康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00744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帅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