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1957年12月5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禄丰县广通镇广通街**号。
被执行人:闵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云南省禄丰县广通镇清风村委会赵家屯村**号。本院在执行郑某某申请执行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禄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闵某某应偿还郑某某35465元。现已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禄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永林
审判员 郭俊文
审判员 张润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