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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151号

郑某某请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某,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1957年12月5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禄丰县广通镇广通街**号。

被执行人:闵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云南省禄丰县广通镇清风村委会赵家屯村**号。本院在执行郑某某申请执行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禄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闵某某应偿还郑某某35465元。现已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禄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永林

审判员  郭俊文

审判员  张润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