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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308-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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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30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武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系被执行人武某某之妻),女。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