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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执20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王军、李瑛瑛、王锁、张琴、赵丹、陆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王军,李瑛瑛,王锁,张琴,赵丹,陆玉萍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郭震,行长。

被执行人:王军。

被执行人:李瑛瑛。

被执行人:王锁。

被执行人:张琴。

被执行人:赵丹。

被执行人:陆玉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军、李瑛瑛、王锁、张琴、赵丹、陆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迎春

审 判 员  栗飞宇

代理

审判员  周建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伟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