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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6392号

祖孟与成都宏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祖孟,成都宏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392号原告祖孟,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成都宏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罗坤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孟诉被告成都宏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祖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宏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祖孟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宏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祖孟承担。

审判员  徐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袁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