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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9878号

周升裕与伍秋浮,庄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升裕,伍秋浮,庄映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878号原告周升裕,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张健欣,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立勋,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秋浮,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庄映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升裕与被告伍秋浮、庄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升裕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升裕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晓  屏

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

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