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878号原告周升裕,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张健欣,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立勋,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秋浮,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庄映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升裕与被告伍秋浮、庄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升裕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升裕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晓 屏
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
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