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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字4568号

兰利锋与张锦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利锋,张锦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字4568号原告兰利锋,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被告张锦浪,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利锋诉被告张锦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利锋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利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利锋负担。

审 判 长  梁 斌

审 判 员  苏海生

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耀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