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字4568号原告兰利锋,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被告张锦浪,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利锋诉被告张锦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利锋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利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利锋负担。
审 判 长 梁 斌
审 判 员 苏海生
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耀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