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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1441号

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与被上诉人徐先麟、熊福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徐先麟,熊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地址: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韩非,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陆燕,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先麟,男,汉族,1965年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福兰,女,汉族,1967年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徐正,北京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友涛,北京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徐先麟、熊福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预交的诉讼费受理费5784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姚永忠

审 判 员  王革生

代理

审判员  周中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夏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