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地址: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韩非,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陆燕,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先麟,男,汉族,1965年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福兰,女,汉族,1967年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徐正,北京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友涛,北京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徐先麟、熊福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预交的诉讼费受理费5784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姚永忠
审 判 员 王革生
代理
审判员 周中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夏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