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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620号

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朱广富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620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朱广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620号

申请人: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康益,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国富,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朱广富,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斯凤,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字【2016】34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15年初我司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劳动合同中对本案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等均有明确约定,工资表中也记载了劳动者三月和四月份的工资数额,但仲裁委置客观事实于不顾,错误认定了本案劳动者三、四月份的工资,以此为基数,从而影响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结果。我方认为公司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应该得到尊重,公司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决定员工的工资水平。故申请撤销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撤销请求和理由,申请人申请不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已对本案相关事实分别进行了分析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认可。申请人认为仲裁委错误认定了本案劳动者三、四月份的工资数额,此属申请人对事实认定问题的异议,不属于法定可撤销之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字【2016】34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丰民

代理

审判员  黄小迪

代理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丹娜吴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