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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财保159号

刘芋宏与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芋宏,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159号

申请人:刘芋宏,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

申请人: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五小区怡丰花园21栋。

法定代表人:陈泰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芋宏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重庆善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重庆欧泽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万元。申请人刘芋宏以其名下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芋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重庆善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重庆欧泽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万元,暂停支付期限1年。

二、查封申请人刘芋宏所有的号房屋一套。以上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刘芋宏负担(诉讼中,申请人刘芋宏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运川

审判员  刘晓波

审判员  王晓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