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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546号

柳河县林业局申请高德峰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河县林业局,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546号申请执行人柳河县林业局.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住所地向阳镇柳河县林业局申请王某某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24行审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河县林业局于2016-6-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法张贴强迁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如对被执行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会照成被执行人的严重经济损失,由于该执行标的土地上的附着物系人参,有生长周期,待其生长周期结束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柳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24行审24号终结本次执行。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孙 磊执行员 王双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