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1948号
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明,系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大新,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巷道支行东关分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英萍,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翟万财妻子,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被告:张文林,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被告:翟天梓,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被告:翟天兵,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徐英萍、张文林、翟天梓、翟天兵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以该款已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97元,减半收取2098.5元,由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4197元,退还其2098.5元。
代理
审判员 孔瑞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金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