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武执字第10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住所地张家界市。
主要
负责人:谢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华,该行××副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张家界。
法定代表人:黄明初,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勇,该××副总经理,系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张家界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和义公司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10日,权利人农行张家界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返还借款本金927万元,并支付2015年4月30日前的利息11969445.78元,从2015年5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2、和义公司没有及时还款时申请人主张以处置房产证号为张家界房权证武陵源字第××号、01××64号、01××65号、01××66号、01××41号、02××42号、02××43号、02××44号、02××45号的房产并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3271元。2015年6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行张家界分行与被执行人和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
本院查明张家界振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和义公司在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村拥有以张家界市振跃实业有限公司名义所有张家界房权证武陵源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产,以及武国用(2001)字第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上房地产均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分行,2015年1月6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3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两年。除以上财产外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和义公司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和义公司没有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农行张家界分行申请评估拍卖已抵押的资产,2015年10月12日,本院将评估和义公司位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村的房产事项委托本院司法技术室。2015年12月13日张家界和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和兴张估字第201500143号房地产现值估价报告,该报告评估总价为2450.17万元。2015年12月18日,本院司法技术室委托张家界三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拟处置资产进行拍卖,张家界三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5月9日、2016年6月24日发布拍卖公告,都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6年7月14日三和拍卖公司向本院出具流拍报告书。至此本院对被执行人和义公司位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村的资产经三次拍卖而没有成功。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均没有执行到位。2016年9月6日,申请人农行张家界分行向本院出具不接受以物抵债情况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武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在被执行人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李松儒
审判员 孟全富
审判员 姚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