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01民初2734号原告李德顺,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正东,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彝族。
原告李德顺诉被告罗正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周婉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德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正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德顺诉称,近几年由于种植咖啡,原告与被告、吕吉安来往比较密切,2015年初,被告将吕吉安的咖啡米拉去卖,本应付给吕吉安咖啡款66920元,后因被告急需买车,资金紧张,又贷不了款,被告与吕吉安商量先暂时不还他咖啡款,将这笔钱用于买车,并于2015年4月1日写下欠条,承诺于2016年1月31日还款30000元,余于36920元于2016年4月1日还清,并约定每月给付贰分的利息,原告为被告提供担保。但直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都没有任何还钱的意思表示,期间吕吉安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自己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偿还,2016年4月7日,被告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到原告家,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被告。故原告作为担保人,于2016年7月5日找到吕吉安,替被告偿还了本金加利息共计85657.6元。但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欠款。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已向债权人履行担保债务的本金及利息共计85657.6元。被告罗正东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李德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罗正东欠吕吉安款项、李德顺进行担保;2、收条一份,欲证明李德顺已替被告罗正东赔还了欠款。3、行车证一份,欲证明被告罗正东是车主。4、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罗正东在普文居住了19年。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罗正东的身份信息。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李德顺的身份信息。以上证据1、2、4是原件。证据3、5、6是复印件。被告罗正东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传唤吕吉安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吕吉安陈述:其与被告有咖啡生意往来,被告向吕吉安收购咖啡后本应支付货款,但被告称急需资金买车,故未支付款项并于2016年4月1日写了欠条,确认欠吕吉安66920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以及每月两分的利息,原告作为该笔欠款的担保人。因被告未按时还款,吕吉安向原告要求归还欠款,原告以向被告出售大红菌抵债的方式,还清了该笔欠款,吕吉安于2016年7月5日写了收条,确认收到原告替被告归还的欠款本金以及利息共计85657.6元。经质证,原告对该份询问笔录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愿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吕吉安在庭后所作的庭审笔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经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罗正东与原告李德顺、案外人吕吉安存在频繁咖啡生意往来,2014年底被告向吕吉安收购咖啡,本应将货款支付给吕吉安,但因急需资金买车,故于2014年4月1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吕吉安款项66920元,按每月贰分计算利息,该款项于2016年1月31日还30000元,余下到2016年4月1日还清,原告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在欠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还款,故吕吉安向原告主张担保责任,原告向吕吉安偿还欠款,并由吕吉安于2016年7月5日写下收条,载明收到原告替被告赔还的欠款本金66920元,利息18737.6元,共计85657.6元。该欠款已经还清。现原告认为其已代被告向吕吉安清偿了欠款85657.6元,其有权向被告追偿,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本案原告作为保证人已经向吕吉安履行了代替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85657.6元的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8565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正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德顺支付欠款本息8565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2,减半收取971元,由被告罗正光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当由被告承担的部分本院不另行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周婉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许海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