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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352号

杜秀兰与程广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秀兰,程广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352号

原告:杜秀兰,女,1940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广中,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

主要

负责人:谢中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秀兰与被告程广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秀兰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秀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秀兰撤回对被告程广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秀兰负担。

审判员  董多仓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