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何威,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刘洋,女,汉族,职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何威与被执行人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02民初3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洋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