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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1948号

申请执行人何威与被执行人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威,刘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何威,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刘洋,女,汉族,职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何威与被执行人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02民初3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洋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