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956号
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罗某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3)嘉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某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某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南路支行的存款40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凌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