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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300号

孙慧影与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慧影,李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1民初1300号

原告:孙慧影,女,汉族,镇赉县信用社职工。

被告:李志鹏,男,汉族,成年人,镇赉县水利局职工。

原告孙慧影诉被告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慧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鹏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慧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志鹏给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被告李志鹏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借款1000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23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李志鹏未答辩。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元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举证如下: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15年12月23日被告李志鹏向原告孙慧影借款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志鹏未答辩,也未出庭质证,自动放弃了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孙慧影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志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慧影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志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靳立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铭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