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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撤2-1号

周正秀,周正明,汤湘洲,汤湘君,汤轶与周正碧,广安市立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秀,周正明,汤湘洲,汤湘君,汤轶,周正碧,广安市立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撤2-1号

原告:周正秀,女,汉族,生于1946年1月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周正明,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18日,住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汤湘洲,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5日,住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汤湘君,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汤轶,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9日,住广安市广安区。五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何利,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正碧,女,汉族,生于1953年2月1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广安市立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城南建安北路205号立新景苑。

法定代表人:汪思关,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城南劳动街希望大厦二幢。

法定代表人:邓汉学,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区广门路中段汇正广场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泽民,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秀、周正明、汤湘洲、汤湘君、汤轶与被告周正碧、广安市立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秀、周正明、汤湘洲、汤湘君、汤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正秀、周正明、汤湘洲、汤湘君、汤轶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 判 长  郭栋平

人民陪审员  许文碧

人民陪审员  杨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所地

书记员尹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