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288号原告刘文化,男,194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文信,男,193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刘文化与被告刘文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4288号之一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 康
刘文化与刘文信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288号原告刘文化,男,194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文信,男,193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刘文化与被告刘文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4288号之一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