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835号
申请人:刘燕子,女,生于1975年9月21日,汉族,大学文化。
被
申请人:李涛,女,生于1980年8月21日,汉族,大专文化。
原告刘燕子诉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燕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涛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韩城市龙门支行的帐号6217004140001419849予以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刘燕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燕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涛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韩城市龙门支行的帐号6217004140001419849。案件申请费380元,由申请人刘燕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继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贺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