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465号原告耿素兰,女,汉族,1965年6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海彦,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法定代理人赵东方。委托代理人薛红涛、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素兰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素兰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耿素兰负担。
审判员 鲍丽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曹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