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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1419号

杜华兵与邓长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华兵,邓长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419号原告杜华兵,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邓长云,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华兵与被告邓长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华兵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华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华兵撤回对被告邓长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华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来攀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