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419号原告杜华兵,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邓长云,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华兵与被告邓长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华兵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华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华兵撤回对被告邓长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华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来攀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