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执527号之四吕青堂:你与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华南国仲深裁D2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