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恢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万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蜀琛。
被执行人:吉林省太平洋箱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尹海龙。
被执行人: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石景国。
被执行人:尹文举,男,1959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万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太平洋箱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尹文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吉长国安证经字第6378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晓波
审 判 员 姚 力
代理
审判员 滕 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