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7015号
原告:李春廷。
被告: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许淑英,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丹,系该公司法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廷与被告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廷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原告撤诉之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春廷承担。
审 判 长 王英霞
审 判 员 班 蕊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