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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809号

杨某某诉杨军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杨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80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铜川市人,住陕西省铜川市。法定代理人张米莉,女,汉族,铜川市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被告杨军平,男,汉族,铜川市人,住陕西省铜川市。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军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高 荣

审判员 赵 倩

审判员 郭肖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海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