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80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铜川市人,住陕西省铜川市。法定代理人张米莉,女,汉族,铜川市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被告杨军平,男,汉族,铜川市人,住陕西省铜川市。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军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高 荣
审判员 赵 倩
审判员 郭肖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海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