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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1543号

褚某犯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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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543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某,于贵州省兴仁县,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2016年4月3日凌晨0时40分许,肖某乙(已判决)在本市箬横镇星豪娱乐会所吧台买单时与被害人梁某发生口角后相互扭打,拳脚互殴至包厢走廊及大厅,在大厅处,被告人褚某伙同罗日木、吉尔比呷、卢成明等(均另案处理)加入对被害人梁某的殴打,致使其左侧颞叶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梁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二、贩卖毒品2016年5月11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褚某带着肖某甲(2005年3月13日出生)在本市箬横镇人民西路南379号门口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杨某贩卖两包毒品,毒品系褚某事先交予肖某甲保管并当场指使肖某甲递给杨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褚某被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交易的两包毒品共计净重0.23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肖某乙、罗日木、卢成明、吉尔比呷的供述,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李某乙、盘某、胡某、蔡某、杨某、肖某甲、肖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褚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监控视频,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上交清单,通信详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与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又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其中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褚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褚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对其犯贩卖毒品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褚某在其故意伤害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对其犯故意伤害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分别予以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六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瞿晓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张佳仪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