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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0281行初35号

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尹岗元劳动监察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尹岗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鲁02**行初35号原告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高祀荣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正磊,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臻,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尹岗元,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尹岗元劳动监察纠纷一案,原告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台耀君

审 判 员  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