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特字第00006号
申请人:陆霞。委托代理人肖毅,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陆永林。申请人陆霞申请宣告陆永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陆霞称:陆永林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2008年清明节左右,陆永林不辞而别,经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均不知其下落。现陆永林已下落不明满4年,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陆永林死亡。经查:申请人陆霞系被申请人陆永林女儿。2008年4月,陆永林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申请人及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2011年,陶春芳因无法找寻陆永林,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2011年11月23日依法判决陶春芳与陆永林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5年9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陆永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陆永林仍然下落不明,也未有知情人与本院联系。
本院认为,陆永林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4年,申请人陆霞要求宣告陆永林死亡,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陆永林死亡。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陆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小平
审判员 潘秀宗
审判员 贲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丁 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